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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不能根本解决厂商间的矛盾

2006-01-10 08:59作者:王峰出处:中国消费者报责任编辑:李力

  长期以来,利用不合理费用压榨制造商利润、恶意拖欠货款和虚假促销似乎已经与中国零售企业密不可分。如今,这些矛盾在家电领域也成为了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冲突的焦点,而且随着家电市场竞争的加剧正日趋激烈。如何理顺家电零供之间的关系成了业内外普遍关注的话题。正当此时,商务部推出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完成了意见征询,进入最后的制定阶段。据记者了解,该《办法》洋洋洒洒36条,涵盖了强制性合同条款、质量责任承担、促销管理、不合理费用、付款期限等诸多内容,大有摆开阵势一次解决所有问题的姿态。然而,事实真的有这么乐观吗?对于家电零售行业来说,《办法》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三大方面直击家电零售商软肋

  《办法》首先对目前家电业内最为关心的零售商乱收费问题做了规定。一直以来,卖场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广告费等颇令制造商头疼,也成为双方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对此,《办法》第15条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供应商不同意,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而且《办法》第16条规定,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合理分担。

  《办法》第20条对零售商乱收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的9种常见乱收费手法都被明令禁止。

  其次,《办法》对如今家电卖场经常借节假日、庆典等机会进行的非常规、打压竞争对手、迫使制造商买单的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销售价格;不得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要求供应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零售商供货,或者无正当理由限制供应商向特定零售商供货;不得以罚款或加重其他责任相要挟,要求供应商不得向其他零售商提供更优惠的商品供货价格。

  第三,《办法》明确规定了零售商对供应商的结款期限。第25条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办法》第26条还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如果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厂商谨慎欢迎

  从《办法》的内容来看,更多地保护了厂家的利益,按理说厂家应该非常兴奋,但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多制造商都没有兴奋的表现,相反却多了些许谨慎。

  春兰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办法》厂家当然欢迎,但认为它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厂家毕竟要依赖商家。虽然《办法》为厂家提供了较好的舆论支持,使厂家在与商家叫板时能直起腰来,但两者的共同赢利还得靠市场去调节。如今家电生产过剩,品牌林立,令商家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另外,整个家电市场还有待于进一步整合,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厂家品牌影响力还需进一步加强,从而增强与商家谈判的实力。

  另一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低调,他说,《办法》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需要供应商自愿缴纳”,这一说法太模糊。目前家电零售业是买方市场,供应商总是千方百计想进入终端,在双方的合作中,零售商从来不必强迫,部分供应商是有苦说不出,心中就是有一万个不愿意,也还是要乖乖掏钱。他很无奈地说:“除了自愿缴纳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吗?”目前,“制造为王”的时代已经结束,取而代之的是“终端为王”时代的来临,经销商牢牢掌控着话语权。据了解,家电制造商和零售商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系列交费项目名目繁多,如进场费、促销费、广告费、店庆费等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家电制造商虽然对零售商有很多怨言,但都是欲说又止,怕得罪了零售商,给今后的关系带来影响。可是对《办法》的制定却态度一致——谨慎地欢迎,毕竟有总比没有强。

  零售商难以心甘情愿地接受

  虽然《办法》的内容很多是针对零售商所设置的限制性条款,但在前不久商务部组织的相关座谈会上,家电零售巨头除了大中以外,国美、苏宁、永乐等都有人参加,而且都表示没有意见。那么这种表态真的就表示心甘情愿地接受吗?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家电连锁零售商利润总额中有近25%来自于备受诟病的促销费、进场费和展台费等。这些被《办法》认定的不合理费用,零售商在收取时,往往不提供任何服务,或不能提供与之对等价值的服务。与主营业务利润不同的是,这些收入不会占用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对于零售商而言,只要有足够的门店数量和足够大的销售额,这些所谓的“不合理费用”是最容易获得的那部分利润。如果《办法》得到切实完整的实施,这部分利润将会失去。如果这样,零售商肯定难以接受。

  另外,《办法》对于付款期限的限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零售商恶意拖欠货款的行为,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不能获得高效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前提下,那些不准备放弃大规模门店拓展和非零售业务的家电连锁零售商,不可能在短期内抽回被占用的资金,因而也就不可能做到及时付款。

  况且现在家电连锁卖场的迅速扩张正是利用延期付款所得到的周转资金。专家指出,连锁卖场既快速扩张规模又保持强劲盈利能力,根本原因在于其商业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类金融”模式,在与消费者进行现金交易的同时,延期三四个月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就使其账面上长期有大量浮存现金,并形成“规模扩张——销售规模提升带来账面浮存现金——占用供应商资金用于规模扩张或转做他用——进一步规模扩张提升零售渠道价值带来更多账面浮存现金”这样一个资金体内循环。利用众多供应商的资金并通过滚动方式供自己长期使用,如果《办法》完全实施,就无异于断了连锁卖场迅速扩张的后援,果真如此的话,零售商能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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