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电视不属于“彩电”,您听说过吗?昨天,记者从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由于国家1995年“三包”规定出台时,液晶电视等高科技产品尚未问世,所以无法享受“三包”。
随着这些高科技产品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最近,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接连接到26宗投诉,最后都因为无法无据,消费者的这些高科技产品还是无法享受“三包”。
案例一:
液晶电视不能“三包”?
2004年12月,中山市民黄先生花15000元在市区一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刚买回时非常清晰。但是过了不久,液晶电视开始频繁出现小故障;今年4月,液晶电视彻底“罢工”,主板集成电路损坏了。
黄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根据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维修。然而经销商却表示,液晶电视不属于“彩电”,无法享受“三包”。商场一般只保修1年。
而黄先生则认为,当时在购买电视机时,商场商品名称分明是“彩电”,因此应该按照彩电“三包”的规定处理。双方争执不下,黄先生只好向消委会投诉。
案例二:
MP3只保修半年?
类似事件不仅发生在液晶电视上,2005年10月,中山城区的周先生为小孩购买了一台MP3,当时售价为780元。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周先生发现电池使用时间越来越短。到今年5月,只要一开机,屏幕就立即显示“电池电量不足”。
周先生找到经销商。经销商表示,电池确实无法更换,只能更换主机,而该MP3只有半年的保修期,所以,如果现在要维修,必须交纳200元。
对此,周先生十分疑惑。自己当初花780元买的产品,保修期限仅仅是半年?200元修理费差不多是目前一部新MP3的价格。于是周先生向消委会投诉,要求能够享受“三包”服务。
类似案例接连发生多起
昨天,记者从中山市消委会了解到,今年以来,中山市消委会已经接到多起投诉,平均每个月都能接到差不多十起,最近更是连续接到26起同类型投诉,都是关于高科技产品的“三包”问题。
虽然上述问题看似简单,但是消委会却爱莫能助。由于目前国家的“三包”规定不包括液晶电视,因此出现质量问题时,液晶电视确实不能享受“三包”,只能按照企业承诺的维修标准维修。
同样,MP3也不在“三包”规定中,保修时间也只能由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确定。产品在保修期外出现故障,消费者还是难以维权。